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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2010/12/1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瑞政发〔2008〕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6月2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瑞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疏浚采砂、采石和取土等活动。凡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溪流(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采砂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转让、出租和破坏。
  第四条  河道采砂必须严格执行和实施采砂规划。必须在确保河势稳定、水上水下工程及堤岸安全和行洪、航运畅通的前提下,合理安全采挖,适度利用,严禁乱采滥挖。
在河道进行采砂,不得破坏城乡环境和旅游环境,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河道采砂权公开出让。负责河道采砂的规划、定点,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河道采砂进行依法管理。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港航、林业、旅游、环保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修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七条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飞云江以及各支流的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飞云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飞云江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
   第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防汛抗旱预案;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可开采深度;
  (五)可采区内采砂(场)船只的控制数量;
  (六)地质、饮用水源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七)确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第九条  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
(一)水库大坝、涵闸、桥梁、渡槽、堰坝、倒虹吸管、饮用水源取水口、翻水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二)护岸、堤防、海塘、公路的保护范围内;
(三)沿河航道、邮电、通讯、电力、军事、交通等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滑坡、塌岸、泥石流的河段以及有地质灾害的范围内;
(五)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采砂区范围内。
在上述范围内因河道疏浚需要采砂的,应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审批。
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公正方式。
凡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十一条 飞云江主河道、已列入小流域综合治理(集雨面积20万平方公里以上),或疏浚采砂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河道疏浚采砂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因防洪安全应急需要疏浚的工程除外)。
其他支流河道或疏浚采砂总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所得权价款(出让金)使用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领有关证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确保采砂安全。
第十四条  采砂许可证应在限期内使用,依法接受年度检验。禁止仿造、涂改、买卖、租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采砂许可证。
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进行经营性采砂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打击。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等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采砂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定的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数量、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进行开采。必须在经批准的场所内堆放砂石料,废弃料随堆随清,及时处理,不得将废弃料弃置在河道内,并根据约定缴纳保证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水利  河道采砂△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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