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11〕36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
统一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科、中心各部:
现将《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统一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统一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各方能够公开、及时、准确、便捷地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必须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产权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是指在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挂牌、拍卖和招标、国有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中标(成交)公示、变更(更正)公示等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网络、报刊等有关媒体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五条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发改委指定《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http://info.wzzbtb.com)、《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raztb.com)及电子显示屏为交易公告发布的指定网络媒体,《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温州日报》和《瑞安日报》等为交易公告发布的指定报刊媒体。
第六条 交易公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及电子显示屏上统一发布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至少还应在指定媒体发布:
(一)建设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上发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在《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二)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应当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瑞安日报》上发布。
(四)国有集体产权采用挂牌、拍卖、竞价方式出让,应当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瑞安日报》上发布。
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交易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七条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交易公告统一发布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各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公告统一发布活动的监督。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的交易公告发布的登记审核,为招标人、采购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国有产权出让方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交易公告发布人)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应保证发布的交易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招标项目名称、编号;
2.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件(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事先审批、核准的项目);
3.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5.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建设地点及计划工期要求;
6.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7.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业绩;
8.报名或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10.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二)政府采购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3.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时间、地点及售价(未标明的视为免费);
5.采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6.采购单位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三)产权转让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交易方式;3.报名时间、地点;4.转让交易时间;5.报名条件及;6.办理手续;7.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应载明的事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出让标的情况:宗地的界址、面积、用途、空间范围、现状、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等;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拍、挂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应当由交易公告发布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按有关规定须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盖备案章。
第十一条 交易公告须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体上统一发布。交易公告发布人发布交易公告时,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报刊媒体发布的须提前2个工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登记和委托等手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公告发布的审核工作一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
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项交易公告的内容要素必须一致。更正公告必须与所更正的交易公告发布的媒体一致。
第十二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在办理信息发布登记等手续后,信息内容和发布时间有变动的,须及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变动手续并提供证明材料。已发布的交易公告有错漏或变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发布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及时纠正,并将视情况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规定指定媒体外发布信息的,须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发布。
第十四条 交易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暂行办法》(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07〕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信息发布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领导班子成员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