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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外地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与监理企业进瑞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10/4/1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瑞安市外地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与监理企业进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瑞从事建设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6)29号)和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温政园(2006)352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瑞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的外地施工、监理企业。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外地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瑞从事市政园林建设活动的,须办理进瑞登记手续,取得瑞安市外地进瑞市政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证明或外地监理企业进瑞备案表。

  第五条  办理进瑞备案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企业
  1、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在瑞设立常设经营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或资格证书;  
4、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在办公场所公司标志及各种规章制度。
  (二)监理企业
  1、在瑞设立常设经营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场所办公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其办公场所设计用途不得为住宅;
2、总人数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办理进瑞备案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企业
  1、办理进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介绍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设立驻温常设机构文件及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4、设立驻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及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5、驻瑞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的复印件要装订成册。)
  (二)监理企业
  1、《瑞安市外地市政园林监理企业进瑞备案申请表》;
  2、设立驻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及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3、驻瑞经营办公场所的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4、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 外地市政园林建设企业根据本办法的所规定的内容向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市政管理科提供有企业备案资料,资料及相关条件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八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可到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申领交易证,并按有关规定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备案证明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内,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清出制度。

  第十条 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并结合本办法,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台情况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清退,并注销其进瑞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已在本辖区内承接工程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向瑞安市建设规划局报告或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外地市政园林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瑞安市市政园林局予以清退:
  (一)施工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许可证超出证书有效期的;
  2、根据《瑞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被处以停止在瑞承接业务的;
  3、一年以内由一次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4、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或连续两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四级重大事故的,或发生1起死亡2人重伤重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1起死亡重伤5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
  5、人员、场所等发生变化,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6、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监理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超出证书有效期的;
  2、根据《瑞安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被处以停止在瑞承接业务的;
  3、违反监理程序,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责任,经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仍不到位的;
  4、降低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监理活动,与施工企业串通规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经主管部门要求整改仍不到位的;
  5、在工程项目施工其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经调查核实负有重要责任的;
  6、没有发生上述情况,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  凡被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清退的建设工程企业,将注销其进瑞备案登记,并视情节轻重,1至5年内不得再进入瑞安市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已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瑞安市市政园林局暂扣其备案证明,待停业期满后再发还。

  第十五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瑞备案手续时提交的材料和领取的备案证明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瑞从事建设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领取的备案证明遗失的,直接到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市政管理科办理补办手续。同时应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十七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0天到瑞安市市政园林局市政管理科办理续办手续。备案证明超出有效期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瑞安市市政园林局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境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瑞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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