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11〕19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各部:
现将《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办(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我办(中心)四大块业务的招标公告、候选公示、中标结果;
(二)我办(中心)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我办(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则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心)公开网站(网址:www.raztb.com)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公开义务人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权利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我办(中心)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向我办(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的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公开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我办(中心)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我办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和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我办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我办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我办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发生变化的,我办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 设立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各职能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经审核后,按照本制度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主题词:信息公开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领导班子成员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