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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09/12/18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瑞公共资源管委办〔2009〕26号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通  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各评标专家: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通过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抽取并担任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本市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认定、入库和管理(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采购人代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发放(或代发)专家费。
 
第二章 专家的条件及聘用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填写《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市资管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推荐,审查过程及结果做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 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审查,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 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通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
    (三)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 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公正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三) 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 签署以评标委员会名义出具详细、具体的评标报告;
    (五) 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反映或举报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异常现象;
    (六)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资管办,并确保通讯联系畅通;
    (七) 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参加市资管办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并自觉接受其监督与管理;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通过电脑语音系统操作确定。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评标开始时间前半天内抽取。特殊情况的,评标专家抽取至开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4个小时。
 
    第十条 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可以从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省级)专家库中依其规定办理专家抽取手续;或者由招标人书面提出人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口的业务科室审核并经市资管办同意后另聘专家,拟聘专家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局限于在封闭评标区内进行评标活动,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系拟评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系拟评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系拟评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四)系拟评项目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近3年内与拟评项目投标人有工作关系、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评审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实行署名制。评标专家应在个人评标计分表、评审意见表、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个人评标计分表、评审意见表、评标报告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第五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资管办负责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包括专家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
   
    第十五条 实行一标一评考核制度。每次评标过程中,市资管办监督人员将根据评标专家表现情况就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将考评结果录入每位专家的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评周期为一年。市资管办逐次累计专家考评情况结果,当累计结果达到相应处理标准时,市资管办将按本办法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分别为警示戒勉、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戒勉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暂停评标资格3个月:
    (一) 参加评标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2次的;
    (二) 无特殊原因缺席评标,且未提前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使评标活动不能按时进行的;
    (三) 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四)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在评标区内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经提醒拒不配合的;
    (五) 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经提醒拒不配合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三个月或六个月评标资格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将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 评标打分畸高畸低,评分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 不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随意评标或受其他评委左右的;
    (四) 拒绝在个人评标计分表或评审意见表上签名的;
    (五)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投标人或其他评委的;
    (六)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嫌疑或其他不正常现象,不及时提出的;
    (七)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的;
    (八) 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九) 因评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记为不良行为的;
    (十) 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后,证明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一)      对评标过程进行不科学的评论,肆意发表与评标无关、有悖招投标精神、诋毁本单位名誉的言论的;
    (十二)      不服从招投标监管机构管理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 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拒绝协助配合的;
    (三) 连续两次被处以暂停评标资格以上处罚的;
    (四) 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情况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清出评标专家名册且不再聘请。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市资管办对新进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要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视情对评标专家组织一次继续教育,评标专家不得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经年度评审、考核,对敬业、公正、业绩突出的优秀评标专家,予以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由市资管办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其他未予明确规定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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