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 安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 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 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瑞安市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工业(含工业标准厂房、村二产留地公开出让的等工业类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条件在市招投标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确定起始价、起叫价及底价。底价必须严格保密,通过市招投标中心专家库产生。起始价、起叫价的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严禁以财政补贴、返还、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形式低价出让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的公开出让工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即财综〔2006〕68号文件)和浙财综字〔2007〕23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总成交土地地价及相关的定金、竞投保证金和预付款必须全额缴入财政出让金专户,不再另设帐号。
成交土地地价构成(或称土地出让金或称地价款): 1、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或储备成本(含拆迁补偿费); 2、市政配套设施费; 3、有关土地规费(耕地开垦费或土地整理成本、征地管理费); 4、净土地出让金。 地方政府收益和安置留地的有关分配政策以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执行。 成交土地地价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及相关零星配套费用,由受让人另行按规定缴纳。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定期定批地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分管国土、工业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监察局、工商局、协作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管办、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项目办、水利局、安监局、科技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批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和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前期工作程序: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工业用地项目提出初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及发改、经贸、国土、规划、环保、外经贸、协作办等职能部门,对提出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进行审查讨论,以确保有关拟出让地块能付诸实施。 3、地块确定后,市规划部门应出具相关地块征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及相关规划情况。在有关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土地征收农转用之前,为便于开展土地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用地项目的业主单位暂定为市国土资源局,地块名称为某某招拍挂地块。 4、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拟出让的具体地块,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对其中尚未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和征收土地。农转用和征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由规划建设部门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政策处理、拆迁等前期工作。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拆迁和“达到施工条件”后,其拟出让地块的投标(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要求等相关要素确定之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资格、产业准入、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要求等相关要素的审查,应由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以联席会议形式共同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的专题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特定条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国家鼓励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目录的项目; 3、工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协议出让必须招拍挂的项目; 4、需要收回存量国有土地的退二进三或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项目; 5、需要收回存量土地的拆迁安置企业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置特定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实行净地出让,地块出让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做好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的拆征、“达到施工条件”、圈建围墙等前期工作,其发生的土地拆征、“达到施工条件”、圈建围墙等前期开发成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垫付,市财政安排支出。地块出让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出让。
第十一条 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还应当设定如下限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瑞安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瑞安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指导性目录》及功能定位的要求;符合能耗标准和环保要求;符合省、市有关投资强度、容积率及产业效率指标的要求等。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天,按规定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和瑞安市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并在市招投标中心场内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点;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出让宗地的具体工业门类、生产技术要求、投资强度、税收及环保要求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拍卖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根据《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规定的时间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成交土地出让金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办理供地手续。签订的出让合同应及时送交地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及市财政局备案。 市国土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以结算清单形式写明地价款构成和金额,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相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与地块的受让方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以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瑞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受让人中标取得土地开发权,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工业项目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不被审批的,出让人应全额返还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按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自行失效,其土地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第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金专户中统一予以退还,并不计利息。 投标、竞买保证金为起始价的10%以上。
第十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招投标中心应在10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规定的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布,并报市招管办、财政局备案;送市发改、经贸部门备份。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缴清成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应当依法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约定进行建设。有关地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投资行政、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出让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的履约管理和复核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续中标或竞得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工业国有土地或仓储、物流类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7〕78号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市政协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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