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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规定


【信息时间:2005/12/27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瑞安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的要求,建立瑞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供应商库)。
    第三条  瑞安市招投标中心在瑞安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和供应商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能够提供本办法公告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向瑞安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经办理有关手续后,进入供应商库。
    第五条  进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申请进入供应商库,须向瑞安市招投标中心填报《瑞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和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1、提交政府采购的申请,并填报《瑞安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二份;
    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简介)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销售许可证(上述为复印件加盖公章,带原件备查)及银行资信证明等;
    4、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5、业务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及近三年业绩工程证明;
    6、承担政府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
    7、特约经销、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入库供应商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报告瑞安市招投标中心,并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入库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时,资格免审;
    2、对政府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库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入库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禁止其2年内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单位或其它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其他供应商、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串通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
    5、向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不履行采购合同和投标承诺的;
    7、不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的;
    8、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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